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杨律师微信
作者:刘湘华<pstyle="text-align:left;line-height:150%;text-indent:24pt;margin:0cm0cm0pt;background:white;mso-pagination:widow-orphan;m |
作者:刘湘华 银行系统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等。在笔者近几年侦查的银行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在此,笔者通过对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来寻求惩治与预防银行犯罪的对策,以达到保护国家财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 一、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手法多样化。犯罪嫌疑人利用经办、发放贷款的权力,采取冒领储户存款、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的手段进行贪污;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假借他人身份证自批自贷、附条件批贷款、贷出款项自己使用、截留借款人的贷款等手段进行挪用公款。 (二)作案次数多。犯罪嫌疑人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 疏于监督的漏洞,伺机作案后未被发现,就开始频频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 (三)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犯罪嫌疑人利用审批小额贷款和审核大额贷款的权力与他人相互勾结,填写假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伙同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 二、诱发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总的情况分析,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诱发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部分银行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最终沦为阶下囚。 (二)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散。从银行行业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散有直接关系。由于管理上存有许多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的单位内部存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的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还有的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贷款审批工作,审的只是“文字”材料,批的也只是“签名”,根本没有真正“审批”;对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进行回访考察,贷款实际去向、用途、还贷情况不能及时掌握,款贷出后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管理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导致收回贷款不入账、自批自贷、截留借款人的贷款等挪用公款案的发生。储蓄操作违反制度,存款单据和款项没有分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贪污案的发生。 (三)领导袒护,内部降格处理,以退代罚。银行系统的某些领导出于维护自身形象和个人“政绩”等种种原因,对自己管理的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袒护,明明是犯罪只将公款追回,而不把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内部降格处理,以退还赃款代替刑罚的做法,在某种意义上,纵容、包庇了犯罪,这也是造成银行系统内部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三、预防银行机构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银行系统要在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做到各司其责。特别是下设营业所要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工作特点,能够进行严格管理的财务制度。同时,支行对各营业所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严格票款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管票与管钱互相监督的体制。对违反制度的人员严肃处理,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电脑操作程序的管理,杜绝“智能化”犯罪的发生。 (二)银行系统一般都有监督制度,但这种制度大都变成了挂在墙上的“摆设”和应付检查的“教条”,没有真正的贯彻执行。对放贷没有动态监督,导致信贷员有恃无恐,在放贷过程中虚拟合同,挪出资金私用,甚至将收回的贷款不入账侵吞,银行对这种行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动态监督。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 (三)重视“软件”,增强自律。任何制度和法律都要靠人来执行,在重视有形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重视无形的职业道德,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银行系统应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培养,坚持对新职工岗前培训,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 (四)惩防并举,正确适用法律维护银行秩序。银行或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除了运用行政手段惩处之外,还应当加强运用刑法惩处手段。首先,建立发案必报的有效监督制度。对于隐瞒不报、以退代罚等行为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其次,要正确适用刑法,严厉打击银行犯罪,惩处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犯罪;第三,加强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指导作用,认真接受检察机关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符合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综上所述,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必须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防患于未然,制定出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预防制度,在银行系统资金流通的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做到人人廉洁、处处监督,遏制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维护银行秩序,提高银行系统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为快速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 刘湘华,单位为新疆呼图壁县检察院。 |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