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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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7日07:29来源:人民日报<pclass="MsoNormal" |
2014年03月17日 07:29 来源:人民日报 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最高检和公安部对“另案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最终形成意见。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为保障“另案处理”依法适用,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此外,意见还要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 此外,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6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记者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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