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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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 京衡律师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与原告本诉有关联的事实,提起的独立的反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抵销、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及其结果,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 提起反诉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必须与本诉的事实和理由有直接的内在关联,简单地讲,就是由同一件事实和行为产生的或引起的,但法律关系却未必相同,如本诉认为是违约的,反诉可能认为是侵权等等。 如果在第3点上不具备关联性的,法院不会作为反诉受理,会告诉当事人另案起诉。 4、反诉的提起要准备的诉讼材料与本诉一样,按对方的人数准备反诉状数份,并附带反诉的证据资料目录。 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即具备起诉的要件,如果本诉不存在或撤诉的,反诉可以独立进行,不受本诉存在与否的影响。 反诉受理后,法院会与本诉合并审理。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反诉提起时间 反诉提起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之前,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这两个法律文件关于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冲突的,前为“举证期间届满前”,即还没有开庭审理之前。后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即已经开庭审理,并在法庭上已经过了法庭调查、质证等阶段,还没到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后一意见应当已经被《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修正,司法实践中,审理法院也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执行,即允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如要提起反诉应尽早行动,别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程序上的麻烦。 反诉人(本诉被告):ⅹⅹ,男,19ⅹ年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北ⅹⅹ号。电话、邮编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号。电话 邮编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 纠纷一案,现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 ;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 ; 3、反诉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 年,反诉人与被反诉人 。 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 。特此提起反诉,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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