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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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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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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0-25 1:24:3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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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代位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对公司的损害事实,不管该事实对即将提起诉讼股东个人有没有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如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内幕交易、同业竞争等。2、请求监事会诉讼的前置程序,即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只有在监事、监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3、就代理资格而言,而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持股180天以上,并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其中,前置程序中的事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条件。不仅要作为请求法院立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的重要证据。

  对于前置程序的证明,要由提起诉讼的股东完成,包括邮寄的存根、请求书、公司监事收到请求在30天内也没有回复的证明等等。如不能完成前置程序的证明的,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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