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杨律师微信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核心含义是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此为法定 |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核心含义是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此为法定的责任限制。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这一有限责任制度而故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公司是债务人,但公司股东为了逃废债务而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等),以实现法律的平衡,法律设计出了一种补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在特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而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人格被否定后,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即由相应的股东承担,而不再适用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限定制度。但公司债权人要负有相当的举证证明责任,完成的难度较大。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 3、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4、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该过错责任的证明责任由公司债权人承担。 5、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公司财产不够的,方才由责任股东承担。 6、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