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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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一词,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举证责任分担而言的, |
举证责任倒置一词,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举证责任分担而言的, 简单理解,就是本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由于一定法定理由的出现,而改由对方承担了。之所以称之为“倒置”,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无论原告和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最早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案例,一顾客在一商厦购买一颗标签上注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当时顾客要求鉴定,售货小姐表示:“你去鉴定吧,有什么问题找我们。”于是顾客以2944元将该球买下,售货小姐将发票、信誉卡交给顾某。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百”。随后顾客立即打车前往珠宝测试鉴定处鉴定。鉴定书写明:“球重289.8克、直径58.6mm,方解石”,即非天然黄水晶球。据此,当时下午13点,顾客要求商家按信誉卡“假一赔百”进行赔偿,交涉未果,后涉诉。 对于本案的判决,本文姑且不作评论。但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有以下不同的看法:1、对原告而言,在其起诉后,提供原物、鉴定结论、发票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2、被告如认为“此球非彼球”就应当提供原告换球的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了被告一方;3、如被告不能提供原告换球的证据,就应当对其所认为的“原告换球”这一主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笔者的观点,本案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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