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贪污 >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区别【杨佰林】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杨律师微信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区别【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29 16:07:31 来源: 浏览:
《刑法》第

《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但对“数额巨大”却无统一规定。我国各地对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不统一的,并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在贪污罪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新型犯罪,由于无法解决贪污罪中主客观相一致,以及罪、责、罚相一致的原则,而专门增设的新罪名。

1、以贪污罪无法解决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了单位的全体人或多数人,但是私分的决策者仅仅是单位的领导成员,领受财物的绝大多数人并不是私分财产的决策者。如果对所有领受财产的人员都以贪污罪论处,则因为除决策者之外的绝大多数人没有参与这一决策过程,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则。

2、以贪污罪无法解决罪、责、罚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私分国有资产的决策人领受所分财产在私分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如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应对全部私分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也显然不符合道理,不符合罪、责、罚相一致的原则。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区别

1、“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区分二者的最本质特征

在工资、报酬之外,由单位领导经集体决定,或者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单位财产以发奖金、红包等形式发给单位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或一定领导层次以上的多人,如中层领导以上,在刑法修订前,要么按依贪污罪处罚,要么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罚,但带来的问题较多,已如上述。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在集体名义的幌子下实施,通过发“奖金、补助、岗位津贴”等各种名义“集体私分”公开进行,在财产归属上是“人人有份”。而贪污罪与“单位名义”完全不相干,由贪污行为人秘密私下进行。

2、是否公开不同;有无相应帐目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于是集体成员私分,因而在集体内部是公开的;所分的资产在帐目上有反映,有的还要做具体的帐目记录。

而贪污罪没有以“单位名义”这个特征,贪污完全秘密私下进行;行为人对资产帐目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销毁和掩盖,反映在帐目上的资产会以其他掩盖形式进行充抵,以抹平帐目。

3、体现的意志不同。

私分固有资产罪更多地是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决策人一方面抱有一定的法不责众的心态,一方面也有为单位员工牟取福利的想法,同时也有为了自己获取私利找借口。

贪污罪体现的是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个体意志。

4、主体不同,处罚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只有国有单位才能构成,而贪污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只能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犯罪主体,但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行单罚制。而贪污罪是单纯的单罚制,追究贪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被动分得财产的人不构成犯罪,只承担交回财产的民事责任。

5、财产来源有差别;私分国有资产要求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私分国有资产的财产通常来源于“小金库”之类或其他截留部分,这部分资产原属于单位所有,在国家允许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发放和使用不构成犯罪,超出一定标准和范围发放和使用的则可能违反财政纪律及违反国家规定,情节较轻的,不属于犯罪;严重超出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10万元),就构成了犯罪。

贪污罪不以“违反国家规定”为条件,只以是否违反刑事法律为条件。

“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哪些,刑法没有规定其具体内容。其在外延上应当大于刑法。

6、主观故意不同。

共同贪污中,要求每个成员均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贪污故意,且犯罪动机主要是以权谋私,且仅是为了自己个体的私利。

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混杂的,是法不责众、提高全体员工福利、自己也谋取一定私利的混合休。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行为人不是单纯为了自己一人的个体私利。

7、犯罪表现手段不同。

贪污罪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的手段秘密实施。

私分国有资产通常采取发奖金、发补助、岗位津贴的形式公开实施。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