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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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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行为定性【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17-9-4 10:40:12 来源: 浏览:
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未能归还全部款息,对该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认定还是贷款诈骗罪认定?

   【问题的提出】

    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未能归还全部款息,对该行为是以骗取贷款罪认定还是贷款诈骗罪认定?

 

   【案情】
   周某是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报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在骗得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后,甲有限公司即将这笔贷款用于归还本公司的欠款和债务。同年4月至10月,甲公司支付了小贷公司利息30余万元,其余款息至今没归还。

  【分歧】
  对该案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数额较大,虽然归还了30余万元,仍给小贷公司造成170余万元款息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小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在支付30万余元后不再归还款息,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官说法】
   首先,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两罪的主观要件不同,虽然主观上都具有故意,但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其次,结合本案来看,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能证明周某在一开始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时候就已经具有不归还贷款的意思,也不能证明,在一开始甲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或者缺乏偿还贷款的能力。本案中,周某4月至10月仍有支付利息,只是后来无钱归还而已。所以,周某主观上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实施了骗取的行为,给小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本案被告人应定为骗取贷款罪。

 

    【评析】

    贷款诈骗罪中时常以虚构项目、虚假合同作为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根本的区别仍在于是否对该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归还意愿,若无法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虚假合同取得贷款之初就具有不归还贷款的故意,则不应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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