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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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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4-1-5 1:07:47 来源: 浏览: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
     颜某、黄某票据诈骗、胡某、杨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
     2003年6月,某公司原经理颜某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找时任某银行支行客户部经理的黄某“贷款”。因颜某不具备贷款、担保等资格未能如愿。之后,二人合计先找到款项来源再说。颜某当即便找到某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尔后以高息做诱饵为该办公室引存资金。
      当月24日下午,颜某通过他人带该办公室出纳到某银行支行办理开户手续时,蓄意冒充该办公室财务人员在银行印鉴卡上留下了一个假名和自己的手机号码,以便日后“取款”方便。黄某则将该办公室留下的财务专用章印戳交给了颜某。
同年7月,黄某向颜某透露:该“办公室”已存入500万元资金至账户内。颜某与他人伪造了该“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和转账支票。而这枚伪造的财务专用章上的“办公室”3个字,却被误刻成了“办化室”。
      同年7月8日颜某将这枚明显有一个错字的“办化室财务专用章”盖在两张虚假 转账支票上,并分别填写160万元和300万元的金额,尔后分别交给该行柜台人员杨某、胡某,杨、胡二人当时均未对该支票进行认真审查,就分别为颜某办理了转账手续。颜某轻而易举地从该行骗出了该“办公室”账上460万元巨款。颜某除分给黄某3万元外,余款挥霍殆尽。
      2004年10月,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颜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胡某、杨某,被法院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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