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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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但在具体操作中,该“存款”不再仅限于“存款”,外延已经扩大到“资金”,在有的案件中,律师以“存款”抗辩的,都没有被法院采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l)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1、自然人; 2、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0户的概念包括变相的30户以上,如吴英案件,直接集资人11人,但通过这11人,下线涉案集资民众数千人,法院据此认定集资诈骗“针对不特定客户”这一要件成立。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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