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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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pstyle="line-height:150%;margin:0cm0cm0pt;"c |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3)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顾某内幕交易案 2000年4月底,被告人顾某利用被告人叶某将其安排在某集团下属投资公司筹备办工作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大量重要内幕信息。 为抓住时机炒作本公司股票牟利,被告人顾某遂向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证券部负责人魏某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增强两人的借款信心,顾某将张、魏引荐给被告人叶某相识。被告人叶某明知被告人顾某欲向张某、魏某借款买卖股票,以某集团董事长身份向张、魏详细叙说了本公司某项目的经营状况、看好该集团股票前景等,张、魏遂决定挪用本公司买卖期货的1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以年息16%借给被告人顾某,借期三个月。后,叶某与某光电公司总经理徐某及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某联系,要徐以其公司的名义托管和收转该资金,要求张为顾某提供炒股账号与担任炒股资金的监管人。 5月15日至19日,顾某将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买入本公司股票。同年7月26日至8月10日,顾某将买入股票全部抛出,盈利78万余元人民币,除支付借款本金与利息外,仍获利42万余元人民币。 2001年1月,被告人顾某获悉并经被告人叶某确认该集团另一内幕信息后,为图暴利又以年息16%向张某、魏某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用来买卖本公司股票。同年1月15日被告人顾某将借得的600万元人民币相继全部买入该集团股票,但因该集团董事会直至当年11月才将重要信息在证券时报上公告,而被告人顾某借款期限只签了二个月,不得已于当年3月底将买入股票全部抛出,本息共亏损4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某为其支付了亏损的款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顾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本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顾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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