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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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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4-1-9 23:28:02 来源: 浏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10-5-7)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案例:

汪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56岁的汪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后公司由他人投资入股法人变更,汪某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脱离公司工作。

在汪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因经营需要,公司经常在某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该银行给其公司的信用额度是50%,即如果想办理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只需交给银行100万元的保证金。

20083月,汪某作为公司法人,在该银行交纳150万元保证金,办理了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至20084月,该公司法人已变更,但对银行的该笔贷款的清偿义务仍要履行。为了还上这笔贷款及其他债务,汪某利用对办理承兑汇票的熟悉,私刻了印章,又伪造了一张汽车销售合同,同时利用以前的人脉关系借了200万元的保证金,交给银行。

该银行根据以往该公司的信誉,在20089月份,为其办理了400万元的承兑汇票,期限为半年。

20092月底,该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银行通知该公司,要求准备200万元还款。该公司经审查,发现是汪某假借公司名义办理了这笔业务,当即报警,至此案发。汪某于20094月份,投案自首。

检察院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汪某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又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10万罚金。

 

案例二:

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2006915日、918日和121日,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使用虚假合同和虚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先后3次从某银行申请承兑汇票66万元、116万元、66万元。后经非法途径贴现,至2007325日、330日、683笔承兑汇票先后到期后,银行为公司代支248万元,扣除该公司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99.2万元外,实际给银行造成损失148.8万元。

法院认为,该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分3次骗取银行承兑汇票248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某皆无力偿还,给银行实际造成148.8万元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据此,判决该商贸有限公司单处罚金50万元,判处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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