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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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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5-4 15:39:10 来源: 浏览:
最高法量刑意见―2004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

最高法量刑意见―2004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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