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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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4项,最高法,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霍某等人合同诈骗,韩某等人违法发放贷款案 2003年6月,北京某公司与某银行支行开展合作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协议书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寻找客户销售工程机械车辆,某银行支行向客户提供按揭贷款。双方还约定,某银行支行有权审核购车人贷款申请及有关材料,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北京某公司保证对借款人进行逐户调查,出具借款人情况调查报告并对购车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北京某公司在签订、履行与某银行支行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制作大量虚假借款资料,甚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车贷。其中只有一小部分资金用来买车,大部分用于公司投资业务。而某银行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主任韩某及工作人员佟某、吴某、王某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北京某公司贷款用途进行认真审查,未按工作职责对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从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仅仅一年半的时间内,韩某等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北京某公司发放贷款多达666笔,造成某银行支行损失人民币3.35亿余元。 法院对北京某公司巨额车贷诈骗案一审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及公司职员王某等人在与某银行支行办理车贷过程中,骗取某银行支行发放贷款666笔,共计人民币3.35亿余元,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霍某无期徒刑,判处王某等4人15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韩某、佟某、吴某、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未按工作职责对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核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疏于监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均应惩处。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4人判处十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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