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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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王某、李某信用证诈骗,于某、刘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1996年1月初,哈尔滨某生物公司董事长王某与香港某公司总经理李某以从香港公司进口生产复合肥设备的名义,给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套取现金给生物公司,供王某使用。因生物公司无进口设备权限,故委托黑龙江某国贸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设备协议。 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4月25日,国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分别签订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两份进口设备合同。随后,王某找到该公司的开户行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行长于某和信贷科科长刘某,要求该支行为其提供担保。无担保权的被告人于某同意为其担保,为其出具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的保函,并由行长于某和信贷科科长刘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为罪犯诈骗提供了方便。用此方法,被告人王某、李某骗取信用证款计1160万美元。 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原行长于某、原信贷科科长刘某明知其所在支行无担保权力而违反规定出具担保函,导致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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