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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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 |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 王某伪造有价证券案 199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与徐某、吕某合谋非法印制某银行泰州市支行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被告人王某提供了存单样品及印制经费。1993年11月,被告人王某和徐某从吕某处取回伪造的存单1000余张,每张面额人民币100元,并在存单上分别加盖伪造的泰州市某银行城南和西园两个储蓄所的印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印制国家银行发行的有价证券,并持伪造的有价证券骗兑银行现金之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处王某犯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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