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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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钱罪的简单理解就是“把肮脏的钱洗干净”,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给刑法所专门规定的数种犯罪的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洗钱行为的目的是要掩饰、隐瞒“钱”的来源和性质,即进行“漂白”。洗钱犯罪目 |
对洗钱罪的简单理解就是“把肮脏的钱洗干净”,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给刑法所专门规定的数种犯罪的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洗钱行为的目的是要掩饰、隐瞒“钱”的来源和性质,即进行“漂白”。洗钱犯罪目前在国际上的涉案金额每年以万亿美元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着控制洗钱犯罪的法律,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进行打击。 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规定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游犯罪种类: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次规定了洗钱罪,但对“钱”的来源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三种犯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作了第一次修改,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又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种犯罪,即共为四种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共七种上游犯罪。 理论上而言,洗钱罪所洗的“钱”须为这七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如不是这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能构成洗钱罪。 洗钱犯罪的洗钱行为方式: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了五种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帐户。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账户或将现有的银行帐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这种转换是双向的,还包括将一种资产转换为另一种资产; 3、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即将非法资金汇往金融监管宽松的国家和地区;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行业或项目。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针对《刑法》第191条第5款的“兜底条款”,即对“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了细化,明确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洗钱行为,即具体的洗钱行为在《刑法》原来的5种基础上,增加了7种,共为12种: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以上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洗钱罪。 如涉嫌相关问题,请咨询上海刑事律师杨柏林或所在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该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有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陈有西领衔,经办过大量的社会影响巨大的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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