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扫码关注杨律师微信
一、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
一、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二、 追诉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