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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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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特点是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
(一)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二)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五)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对于被告单位中层级较低的管理人员或者普通职员,如果确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其并不知晓非法集资性质,而是当作正常经营业务参与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