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在金融里也就是将个人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通过借贷的方式再贷给其他个人的小额借贷模式,由网络借贷公司作为中介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实现双方的借贷需求。
异化的P2P网贷首先面临的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某些P2P网贷平台公司超越居间人的角色,直接以融资者的形象出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就极有可能满足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有的网贷平台公司推出所谓的优选理财产品,向公众募集巨额资金,并设置“锁定期”。这种行为虽然以“理财计划”替代“理财产品”,但只不过在玩文字游戏,一旦有关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P2P网贷平台公司当前最需要警惕和防范的行为。前央行官员吴晓灵在警示P2P行业的风险时,就直接指出它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红线。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吸收资金的活动,一旦数额较大,就进一步演变成集资诈骗罪。
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这种刑事风险也不是遥不可及的。实践中,个别P2P网贷平台不是以资金借贷为业务内容,而是以销售企业债权为内容,这就离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不远了。一旦再迈进一步,将销售的对象扩展到公司企业的债权凭证,就可能构成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权罪。
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经营者利用其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卷款潜逃,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P2P网贷平台中的资金借入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