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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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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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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玉米案当事人申请近39万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7-4-11 13:37:40 来源: 浏览:148
曾因收购玉米获刑的农民王力军申请近39万元国家赔偿,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和法院分别承担。

2017年04月11日 10:25 来源于 财新网

    【财新网】(实习记者 郑丹媚 记者 沈凡)再审虽获无罪,但内蒙古农民王力军至今仍无法释怀。4月10日,曾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的王力军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法院提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分别要求17.9万和20.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共计38.8万余元。

  2015年3月26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临河区公安局拘留,后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

  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力军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宣布无罪,但是我的生活收到重创。这一年来,自己身心饱受煎熬,妻子的精神状态也很糟。”

  认为自己精神和经济均遭损失后,王力军提出了国家赔偿要求。申请书中,王力军提出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罚金和经济款利息等五项赔偿请求,共计38.8万余元。

  对于分别向公安和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解释,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王力军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侵权主体分别是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法院,若选择任何一个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势必发生国家赔偿不到位的情况,所以申请由临河区公安局与临河区法院分别赔偿。

  38.8万余元的赔偿金具体表现为:临河区公安局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及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临河区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2万元罚金的一年利息4800元和6000元追缴经营款的二年利息2880元、以及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

  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王殿学称,临河区法院虽然判决王力军犯有非法经营罪,但量刑并不是实刑,而是判一缓二,对王力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是临河区公安局,该局应当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从2015年3月26日被传唤羁押,直至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王力军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时间为5日。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中每日242.3元的标准,临河区公安局应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211.5元。

  同时,王殿学解释,王力军于2015年3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追缴6000元“违法所得”,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2万元罚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临河区法院应当对侵犯王力军的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的罚金以及6000元的追缴款均是王力军借高利贷缴纳的,利息分别为2880元和4800元。再审判决后,临河区法院已经退赔申请人2.6万元,但未支付利息。

  共计1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与王力军的现状相关。王殿学告诉财新记者,自被刑事拘留后,王力军精神受损严重,一度不敢与人打交道.他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均受到严重影响。

  王殿学认为,因错误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法院均需支付,对一审判决前、一审阶段的律师费、因向有关机关报到而产生的误工与打车费、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两者共计26万元。

  此外,王力军还申请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法院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王殿学告诉财新记者:“王力军受到很大的伤害,经济损失也很大,但是关押的时间不长,赔偿项目和具体数额会是以后沟通的重点。目前不能预计实际能得到多少赔偿,但会努力争取弥补其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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