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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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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7-17 16:08:1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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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11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11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构成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然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谋私、以权换利的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定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公司、企业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

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犯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1。

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 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

行贿或者是受贿都是1个比较重的罪名,希望大家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1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律师之家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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