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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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事通常人们都是不会做的,因为一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轻者罚款拘留,重者就是坐牢了。不过在生活中也有出现受人胁迫而不得以做去一些违法犯罪的事,这些人可以说是很无辜,那么对于这些受胁迫而实 |
违法犯罪的事通常人们都是不会做的,因为一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轻者罚款拘留,重者就是坐牢了。不过在生活中也有出现受人胁迫而不得以做去一些违法犯罪的事,这些人可以说是很无辜,那么对于这些受胁迫而实施犯罪的人是不是可以减轻处罚呢? 首先,被认定为胁从犯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本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如常见的暴露隐私,以家人要挟等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参加到犯罪活动中的,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由于胁从犯的处罚相对来说是较轻的,一些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会以自己是受胁迫的来为自己开脱,其实并不能单从口说来判断的。胁从犯的认定必须是主观上不愿意,不过实际却参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虽然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为是比较消极,不具有主动性。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一、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二、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三、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最后,受胁迫而实施犯罪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一有机会就要报警处理,争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情况复杂的时候可以找个律师帮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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