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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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著国合同欺诈的形式,或者说合同欺诈的手段是合同 |
作者: 孙著国 合同欺诈的形式,或者说合同欺诈的手段是合同欺诈的前提,因此了解合同欺诈的形式,对于判断合同欺诈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在实际生活中,气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一些种类: 二、利用合同签订进行欺骗诈 1.窃取或私刻他人公章,或者捡到他人遗失的公章拒不归还,并以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例如,无业人员齐某,私刻某建材商店公章,冒充经理,与某木材厂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款到交货。齐某利用关系,提走部分木材在市场销售。齐某第二次提货,木材厂以第一次货款尚未交付为理由,拒绝供货。为此,齐某再次冒充建材商店经理,以供方身份与某咨询公司订立木材购销合同。骗得预付款后转付给木材厂,再从木材厂拉货给咨询公司。在取得咨询公司信任后,又以供方身份与其签订标的数额更大的合同,骗取预付款4万元后,逃之夭夭。 2.企业承包者或租赁者,明知其承包、租赁的企业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清偿能力,而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骗取钱物用于归还私人债务或个人挥霍。或者在租赁或承包期满后,原承包者、租赁者仍打着原单位的牌子,利用原业务单位对他的信任,继续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得逞之后溜之大吉。 3.其他情形。欺诈人只要有机可趁,就会萌生冒名顶替的骗意。例如某无业人员在一商厦门前冒充该商厦以会计外出急需钱用为由,以高额报酬相诱,向一老汉借款,老汉早闻商厦经理大名,但一直不识其人,见来人衣冠楚楚,信以为真,遂将4万元借与“经理”,不料“经理”拿钱后厂直不见踪影,一问方知上当受骗。 三、假造不存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无资格者冒充有资格者、以无某身份者冒充有某身份者进行欺诈 这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个人冒充不存在的单位。如某市饲料公司与某县鱼粉 厂签订了一份金额115万元的鱼粉购销合同。货款汇出后三个月,迟迟不见鱼粉厂履行合同。饲料公司派人到实体调查,发现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鱼粉厂,公章、介绍信等都是骗子一手炮制,其所提供的帐号也是一个’体户帐号货款早已被人提走。 2.个人冒充不存在的个人。如张某假称自己是李某多年不见的远房表亲刘某之子,向李某借钱三万,一去不回,后李某调查发现刘某根本无子。 3.冒用已解散的单位的名义。单位解散以后,其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若仍以原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为欺诈。例如,某企业关闭后,原业务员甲利用私自留下的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4.无照经营的以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合同。现实中有些投机分子,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自行组织所谓的“公司”、“中心”等等,以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某市几名退休人员,没办理任何合法手续,即成立一个服务公司,对外打着经济组织的旗号,多次与人订立合同,标的额高达200多万元。后被工商管理部门勒令停业并处以罚款,其签订的合同也被宣布为无效。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打着法人的旗号签订合同。如某经营部是街道办企业、虽领有营业执照,但并无法人资格。为了取得别人信任,该经营部一直以法人名义对外活动,签订合同,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6.隐瞒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例如,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豆制品、土特产等,甲公司隐瞒这一事实,与经验不足的乙公司办事员商谈化肥购销事宜,最后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化肥合同。 7.冒充一定身份的人员签订合同。如有人冒充军人,以取得合同相对方信任;有人冒充残废人企业人员骗取他人同 情;有人冒充救灾人员,购买紧缺、廉价物资。 四、隐瞒无履约能力的事实或夸大资信水平、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进行欺诈 1.隐瞒无履约能力的事实。例如某工厂根本就没有生产磷肥的许可证,却与他人订立磷肥销售合同,然后在一无设备二无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质量低劣的“磷肥”。又如某歌星在嗓音失真的情况下,由其代理人隐瞒事实,与一家歌剧院签订了一份近期演唱合同。 2.夸大资信水平。一部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任意夸 大自己的资信水平,以使对方相信自己的履约能力而与其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在工商登记时即弄虚作假,骗取执照,然后继续欺骗其他当事人。如某公司号称资金数百万,到处订立合同,有的收取订金,有的收取预付款,但未履行一个合同。后来经查实,该公司是两名无业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买则一无资金、二无营业场所,纯属皮包公司。 3.夸大生产能力。某厂家明明只有日产电视机20台的生产能力,却到处广告宣传说日产电视机100多台。结果在短期内收到大量订单。该厂家无视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结果导致大量合同无法履行。 4.夸大技术水平。实践中,有些为利用对方对“专利产品”的神秘感与自己签订合同,明明不是专利产品的,却伪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有些人为大发横财,转让根本不存在一个不该签订的合同;或为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诱使他签订一个于己不利的合同。例如第三人明知某一交易是非法行为,仍诱使两个法盲签订合同,然后又匿名告发之。又如第三人明知甲没有履约能力而告知乙甲有履约能力,使甲乙签订合同。 五、第三人欺诈合同当事人 1.中介人利用中介进行欺诈。其手段方式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即尽可能多地骗取中介服务费。有的是与合同相对人恶意串通,捏造信息和合同任务的来源,促使委托相对人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使委托方心甘情愿地付出预付款或定金以及中介服务费。一旦相对人逃之天天,中介人则因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委托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中介人与相对人之间进行了恶意串通。有的是中介入有意提高合同标的物数量,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想方设法在合同中加入停止性条款,使合同在履行了委托方需求的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从而达到从相对人处多收中介费的目的。有的是中介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委托人在谈判.时提出苛刻条件使谈判破裂,从而中介人可以一次又一次地中介下去,以此牟取中介费。 2.由第三人充当“托儿”。这是指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从而为该当事人进行合同欺诈创造条件。例如:本来某件商品滞销,卖方就雇几个“托儿”“购买”商品,造成该商品旺销的假象,引诱他人购买。“托儿”的作用就是吹嘘商品,物美价廉或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等,使不朋真相的人上当受骗。这种欺诈方法,又称“二过一”。 3.第三人为损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诱使他们签订 立使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达到骗取违约金、定金或所谓的其他损失补偿费的目的。比如在合同中规定,自合同订立起 10日内货款不到、定金不退;20日内不到,供货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并由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条款通常是在需方急需货物,而货款又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部筹足的情况下订立的。这对需方显然不太公平,而表明供货方有欠诚意。它不能不使我们产生怀疑:供方是真心要履行合同呢,还是要骗取需方的损失赔偿金呢? 4.在担保条款中,利用对方当事人对担保认识不清,或对有关法律规定研究不够,采用欺诈手段,使担保意义大打折扣;或者提供虚假担保,诱使相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从而使相对方蒙受巨额损失。例如,作为担保人的保证人根本不具备担保能力,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合同,担保人也不能代为清偿合同债务;在抵押担保中以不属于抵押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作抵押物,或者以禁止抵押的财产作抵押物,或者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远远超出抵押物价值,等等,都无法起到抵押的担保作用。 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欺诈合同欺骗第三人 例如,甲欠乙钱。甲想逃避债务,找丙协商,二人订一欺诈合同,合同中甲仍为债务人。甲以还债为名将财产转移到丙处。欺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从事了欺诈行为,并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利用废、假支票进行欺诈 这是指利用作废或伪造的支票,骗取对方信任,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例如:黄某为某供销经理部业务经理,他到某商行洽谈业务时,向该店会计谎称自己与某服装厂做生意,需借用一张废支票押给中介人。该店会计信以为真,将该店一张印鉴齐全的转帐支票交给黄某,并言明帐上无款,支票已经作废。黄某得到这张支票后,到某服装厂订立口头购销协议,骗购价款为1万元的名牌服装。 八、通过玩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条款上任意设置障碍进行欺诈 1.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缺这少那,或者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含糊其辞,都会为欺诈留下可趁之机。例如某企业与汽车修理厂签订一份汽车修理合同,但因是关系户,事先没有讲明修理费,于是在汽车修好后,修理厂索要了2万余元的修理费用,引起企业的不满,发生争执。经调查,修理厂有严重的虚报行为,旨在骗取过多的维修费,如果在事先订合同时,就谈妥修理项目及费用,这种问题就不会发生。 2.利用对方的无知或疏忽,或急于作成交易的心理,订的技术或“伪造”的技术,或者以不成熟的技术冒充成熟技术,都可构成合同欺诈。 3.夸大产品质量。有些单位为了推销伪劣产品或滞销产品,摇唇鼓舌,盲目吹嘘,或者伪造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甚至假冒名牌正宗产品的商标飞商号飞原产地名称,诱使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也属于合同欺诈。 九、利用“钓鱼合同”进行欺诈 所谓“钓鱼合同”,是指那些先让一方当事人尝些甜头,然后引其上钩,最后让其大吃苦头的合同。“钓鱼合同”的欺骗性在于:欺诈人进行的是有预谋的一系列合同欺诈,有虚有实;实为诱耳,虚为真正目的,使相对方自觉自愿上钩,最后酿成大错,财产受损。“钓鱼合同”的具体表现为:欺诈人与被欺诈人先签订一个标的额不大、易于履行的合同,然后实际履行,使被欺诈人得到约定的,甚至是出人意料的利益,于是对欺诈人产生信任感。如此合同可能重复一次或数次,更使被欺诈人对欺诈人充满信任。此时,欺诈人就会策划一项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由于被欺诈人对欺诈人已经深信不疑,就会毫不犹豫 地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结果,这项大的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却没有实现,欺诈人见欺诈目的达到,便会抽逃脱身,销声匿迹。上钩者在“钓鱼合同”中获得的利益远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 十、在合同变更和解除中的欺诈 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蒙受经济损失。例如某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份200台彩电的购销合同,待商场提货时发现只有100台彩电,其余100台公司声称一时难以组织到货源,要求商场予以谅解,同意变更原合同中的200台彩电为100台。商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修改后的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但事后得知,某公司根本不是组织不到货源,而是看到市场上彩电紧缺,想就此囤积一批货物将来卖个高价。 十一通过涂改合同进行欺诈 通过涂改合同进行欺诈,是欺诈人利用对方的疏忽或合同管理的漏洞,以涂改某些条款或数字的手法,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李某与某供销经理部签订了一个标的400万元的购销麻袋合同。合同规定,供销经理部(需方)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预付100万元给李某。李某利用需方经办人员的疏忽,将15天交预付款100万,改成5天交预付款100万。需方在5天内无力支付100万元。李某即以违约为由,声称要向法院起诉,对需方进行罚款。在需方害怕违约罚款的情况下,李某又提出不起诉的条件是需方投资与己联营。这样,李某通过涂改合同的欺诈手段,“搞”到了一个联营伙伴。 十二、其它欺诈方法 例如,在运输或仓储保管合同中,欺诈方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通过偷盗或涂改提单,冒充收货人或仓储人骗取货物;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以承揽方为名,到处签合同,骗取定金或者加工原料,或以定作方的名义,骗取承揽方的所谓质量保证金;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伪造生产厂家、厂址或:保质期等标志进行诈骗活动,或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使实发货物与所订货物不符来实施其诈骗计划等等。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那些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也为许多心存侥幸的骗子提供了活动的舞台,五花八门的诈骗活动与真正诚实无欺的商品交换活动相伴而生,同时也妨碍了后者的正常发展。如许众多的欺诈形式,增加了我们识别、防治合同欺诈的难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我们能够增强法律观念,按法定程序办事。擦亮自己的双眼相信各种各样的诈骗分子是不会有藏身之处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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