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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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住所周边安装监控摄像头,结果却惹来官司,这是咋回事? |
男子在住所周边安装监控摄像头,结果却惹来官司,这是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广东广州,老赵和小李是同一住宅楼上下相邻的邻居。老赵住一楼,他在小院周围安装了8个监控摄像头。其中,6个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向下,拍摄的是自家房屋大门、窗户等四周情况。另外2个摄像头安装在房屋对出小区的围墙上,拍摄范围正好对着小李所住二楼的阳台窗户。此外,小区各楼宇间均有由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摄像头。 小李认为自己的生活隐私受到侵害,经居委会、城管多次协商未果,将老赵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老赵拆除相关的监控设备。 被告老赵辩称,他的房屋地处小区西边最角落、最深处,曾遭遇入室盗窃,存在安全隐患,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固定的,无法旋转,并未侵犯原告小李的隐私,所以不同意拆除。 法院:存在侵权风险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老赵应拆除其在房屋对出小区围墙上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 安装摄像头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风险。一旦涉及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老赵的房屋位于小区角落,一般居民正常出行不需要经过该处,他基于安全考虑,在房屋周围设置监控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小区围墙上,虽然没有直接拍摄到原告小李的房屋内部,但对原告小李健康安宁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予拆除。 关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的问题,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需要特别注意,住户在自行安装监控设备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否则可能会影响邻里的信任和睦,甚至引发侵权纠纷。 同时,公民个人也需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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