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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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挪用公款案证据和事实认定错误的律师意见(未整理 |
刘峰挪用公款案证据和事实认定错误的律师意见(未整理) ——2014年12月8日二审庭前会议时提交湖北省高法高检,原件。 第一部分 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无证据无事实 一、本案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现有的证据自相矛盾,事实自相矛盾。表现在: 1、黄洁与李志勇、潘晓翔无共谋,主观上无联络,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即使黄洁构成犯罪,也只能是单独的罪名,无法构成共同犯罪。本案缺乏任何证明涉案共犯之间“商定”的证据和事实。 2、庭审及个人笔录中,都已经查明,到案发前,李志勇、潘晓翔、黄洁互不认识,没有联系。 3、刘峰黄洁二人的动机,与李志勇、潘晓翔一伙的动机完全不同。 4、东风公司的存款行为与李志勇一伙的诈骗行为无内在联系,无事实无证据,本案将二者强行捏合在一起的基础,由以下方面构成: 李志勇一人的口供孤证; 刘峰黄洁二人曾收受前面保利一案的巨额好处费; 刘峰在看到“无肉的鱼在游动”以“热干面”签字的情形下形成的口供,黄洁在经四天五夜不让睡觉情形下形成的口供。 办案人员按既定方向办案,先找命题,后找材料。 有罪推定。 5、原一审过程中甚至有如此的法官当庭言论:由于已经收受了巨额好处费,只要你将钱存入中信银行,不需要明知、不需要有共谋,就构成挪用共犯。 (收受好处费是个事实,但收受好处费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共犯是否可以等同? 又有哪些内在联系? 李志勇在涉案十余起犯罪中,一直采取给予高额的好处费作为犯罪手段、犯罪诱饵的组成部分。这是判决书中十分明了的犯罪事实。 ) 二、不具有共同的行为,东风公司的存款行为与李志勇一伙的诈骗行为是完全隔离的,事实有以下方面: 1、潘晓翔提交到东风公司的存款协议是假的,上面的吴纯行长签字、白桦签字是假的,中信银行的公章是李志勇私刻的,黄洁刘峰对此是否知情? 2、潘晓翔将从东风公司拿走的印鉴、印章交给李志勇,供李志勇私刻公章、伪造委托书、伪造文件,对此黄洁刘峰是否知情? 3、李志勇指使其手下吴文轩冒充东风人员,前去中信银行以东方公司名义开户,对此黄洁刘峰是否知情? 3、黄洁安排手下王丹夏张莉莉二人去领取银行进账单和定期存单,被潘晓翔以行长不在大额存单无法拿到所阻拦,真实的内情黄洁刘峰是否知情? 三、东风一亿元这起案件,有众多事实环节,任何一环出现一点纰漏,诈骗就无法完成: 开户、提交开户资料、私刻东风和中信银行两家公章、伪造手续、冒充身份、银行内部如何审核、如何阻止转定期、领取支付密码器、一亿元存入、一亿元转出、如何应对对帐环节、向中信提交哪些资料、向东风公司提交哪些资料,等等,这一系列行为,没有分工没有配合无法完成, 则涉案人员是如何研究实施、如何分工的?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哪些人参与“商量”? 其中需要查明: 刘峰黄洁二人参与“商量”和实施了哪些行为? 刘峰黄洁对李志勇一伙实施的上述行为情节有哪些是知情的? 第二部分 东风一亿存入和套取环节,事实不清部分 一、拉存环节 1、东风公司从原中信东风支行转存到中信犁园支行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有几种说法?有哪些矛盾?矛盾排除情况? 2、刘峰“教唆”黄洁为李志勇挪用公款的事实部分,有几种说法?有哪些矛盾?矛盾排除情况? 3、一亿元是要存定期,一亿到中信后,为什么没有转成定期? 4、上门开户是如何提出的?潘晓翔是身上有一个黄洁的单位电话纸条是从哪里来的?潘晓翔是如何找到黄洁的?上门办理开户,是本案李志勇团伙的一个已经用过的犯罪手段,见洪山拆迁办部分。 二、转出环节 1、一亿元分两次转到李志勇控制的东风公司另一建行假帐户,对此,刘峰黄洁是否知情?对该另一东风帐户,黄刘是否知情? 2、第二次对帐单,余额只有164元,王丹夏是否向黄洁汇报?第二次对帐是到东风公司去的,而第一次对帐是向冒充的吴文轩对帐的,人员不一样了,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 3、一亿转出,需要“支付密码器”,这个“支付密码器”在哪里?由谁冒领?由谁操控? 4、一亿元从进入梨园支行,到最后一笔2000万元转走,共半个月期间,中信银行对东风公司出具了什么凭据?如未出具却又为什么能够对帐? 5、黄洁发现一亿元不见,是什么时间?有几种说法?有哪些矛盾?矛盾排除情况? 6、刘峰知道一亿元被套走,是什么时间?有几种说法?有哪些矛盾?矛盾排除情况?
第三部分 刘峰知道保利9000万元被李志勇挪用的时间是什么时间点 1、起诉书、判决书认定梅园前去转保利第一笔2000万元时,刘峰与李志勇商量,刘峰让李志勇从其他帐上转移2000万元存到保利帐上,好让帐上看起来钱还在,这个商量的时间、地点各个什么? 2、上述保利第一笔2000万元转帐时,高峰事先是否知情,又是谁告诉刘峰保利要转2000万元?有无此事实。 3、上述保利转第一笔2000万时,该2000万元是什么时间点进入保利的帐户上的?是哪一天? 4、上述保利第一笔2000万元转帐时,从梅园在建行闹,到转走该2000万元,共用了多少时间? 5、在“空转”工行硚口支行过程中,“空转”一事,刘峰是否知情? 6、在“空转”工行硚口支行过程中,李志勇冒充该行经理从银行柜台里出面接待梅园,刘峰对此是否知情? 7、在“空转”工行硚口支行后,梅园先转走2000万元,第二天又去转7000万元,李志勇向梅园摊牌,当天的事实情节有哪些?在这一天之前,除李志勇团伙外,还有谁知道这笔钱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一天,李志勇与刘峰有没有见面? 8、代小勇是什么时候知道保利存款是被李志勇套走的? 9、黄洁是什么时候知道保利存款是被李志勇套走的? (李志勇挪用保利9000万元摊牌时间点是在2009年10月4日,即梅园二人去转款9000万元,当天只给转了2000万元,第二天再去转7000万元,李志勇在这一天摊牌。 黄洁发现东风之前一笔2000万元存款不见的时间点是2010年2月1日,回来汇报并报案,与舒静一起。当场报110) 第四部分 对刘峰的定罪全部是靠一人的口供孤证定案 本案现有的对刘峰黄洁定罪的证据为: 1、刘峰的口供; 2、黄洁的口供; 3、李志勇的口供;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 李志勇从2003年开始,就已经在实施与本案大同小异的犯罪行为,十余起犯罪,犯罪手法成熟,犯罪团伙固定,这在判决书中已经十分明了,已经形成动力定型,犯罪模式十分典型,但在口供和庭审中却变成了“刘峰逼我做的”。 李志勇一人的口供孤证,无时间,无地点,无佐证,无质证,除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外,李的口供自身还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却被频频采信,究竟是为什么?其他人的法庭陈述都是虚假的了? 第五部分 非法办案,刑讯逼供,程序严重违法,非法证据应全部排除。 1、从2010年3月8日至3月14日,非法关押6天7夜,缺乏任何法律手续,期间逼取口供中的基本事实在关押到看守所后继续以“没搞够”相威胁,在5月3日之前的口供中被延续下来,5月3日之前的口供应全部排除。 认定刘峰的口供证据,标点符号都相一致,孪生口供,系非法证据。 2、无罪、罪轻的证据故意不提交法院,2010年5月3日刘峰本人书写“案件材料”约10页提交给检察院,却因此激怒检察院,因此被化名王菲(音)换押到赤壁看守所,该“案件材料”在2010年8月18日口供中被办案人员发问时提及,证实存在,应予提取。 3、换押到赤壁看守所,半年内先不找不到人,后不许律师会见,化名王菲(音),期间录制的一切口供为非法,应全部排除(直至开庭前)。但在办理延长手续时,却又用刘峰本名。 4、2010年3月8日到案,3月14日才办理刑拘手续,非法关押6天7夜,中间遭受酷刑,以致出现“只有骨头的鱼在游”的幻觉,和以“热干面”作签名的现象。办案人员在这种情形下让刘峰继续签名,有什么法律意义? 第六部分 本案罪名任意取舍,同样的行为有的定罪,有的不定罪,量刑不一,标准混乱。 一、保利的存款损失7000万元,并且是国有资产流失,属于严重的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却没有做为犯罪事实对待,为什么? 二、同案多人与刘峰一样收受因保利存款而产生的好处费,对刘峰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的人却未定罪,为什么? 三、明明系同一案件,却分成多个案件处理,如代小勇等,为什么? 四、判决书中对主、从犯未作区分,为什么? 五、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也以挪用公款罪这种身份犯定罪,缺乏任何法理阐明,犯罪主体错误。 目前是以黄洁的身份为基础,为主犯进行的认定,而将有着10年犯罪经历的犯罪主犯,轻描淡写,极端错误。 六、保利部分,判决书p267/268,原作为证人的王琴、舒静,在新的一审判决中,是作为同案犯的,有参与伪造,也有收受好处费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判决,也没有任何下文? 七、保利部分,刘峰仅是转交好处费,不是为自己,钱是李志勇的,这个罪名几经变化,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体明显错误,特别是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 本案的好处费全部发生于保利部分,东风1亿部分未涉及任何好处费,国有资金7000万元未追回的保利部分未作为犯罪事实对待,而已经归还的东风1亿却作为犯罪对待?为什么? 保利部分既然不作为犯罪对待,就是民事行为,收受好处费也就是民事行为,不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吗? 保利1.1亿部分,舒静、黄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好处费,可以不构成犯罪,刘峰却能单独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大怪事。选择性司法? 第七部分 本案属于诈骗犯罪,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罪名错误 一、李志勇一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冒充身份,将东风公司一亿存款骗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在已经无力归还保利公司7000万元的事实前提下,再次骗取东风一亿存款,依最高法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推定李志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是建立在黄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基础之上的,从而使东风一案形成了以黄洁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的怪事,这种做法故意绕开根本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本质上是在为真正的主犯开脱罪责。 四、公安部“猎狐行为”抓获的犯罪中,有与本案犯罪手法一致的案件,以金融诈骗定罪,提供各地案例资料(数份)。 第八部分 理应查清而没有查清的部分 1、东风一亿转帐支票载明是“转定期”,为什么没有转成?中信银行收到的转帐支票是什么样的? 2、潘晓翔在中信银行内部向会计经理白桦审核时,报送的开户资料中是否包含了对吴文轩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如未包含,事实真相是什么? 3、潘晓翔在中信银行内部向会计经理白桦审核时,当场告知白桦打电话给“东风公司的黄主任”核实开户情况,该“黄主任”是否是黄洁? 4、潘晓翔交回东风公司的开户申请书、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上面的中信银行公章是假的,黄洁是否知情?上面的“白桦”的签名是假的,黄洁是否知情? 5、潘晓翔交回东风公司的《协定存款协议》上行长“吴纯”为假的,黄洁是否知情? 6、潘晓翔交回东风公司的帐户是由李志勇安排的吴文轩冒充东风会计所开,黄洁是否知情? 7、存款转出时,须要有“支付密码器”,本案东风一亿转出时,“支付密码器”为谁控制?由谁冒领?由谁使用? 8、在东风一亿存入中信银行后,中信银行能向东风公司发出对帐单,但从存入至李志勇套走的半个月里,中信银行为什么没有给东风出具任何存款手续?则发出“对帐单”的基础关系是什么? 9、东风一亿上门开户,是由谁提出和安排的?本案中有无先例。 10、黄洁向刘峰提出“一定要给我真存单”事实真相?有没有说过这个话?有哪些矛盾?矛盾排除情况? 11、东风一亿部分,中信银行2009年10月份对帐单,余额为164元,标明是“活期存款”,则半个月期间,应当出具的活期存单在哪里? 第九部分 刘峰获利部分,即好处费部分应进行司法审计,按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资料和新发现的案件事实计算,刘峰实际获得的好处费仅为250万元,而非2000多万元。(具体理由和证据此前已经提交贵院) 第十部分 李志勇的财产是从事犯罪以后才收购的,有的是2009年2月才收购的,明显属于涉案财产,却在法院判决之前非法处置。 既然作为三方民事协议,以民事方式归还了东风1亿,即各方已经认可属于民事纠纷,却又以刑事犯罪对待,矛盾。 第十一部分 东风一亿元一案与李志勇实施的前十余起同类犯罪,有什么区别? 以上事实和证据部分,均存在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明,为方便贵院查明案件事实,特在开庭前提交贵院。谢谢!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交人:杨佰林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证大厦3903室(200041) 电话:13816613858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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