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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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初查、立案、经济犯罪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初查之所以成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前的必经环节,与这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密切相关。 1、隐秘性、职业化、智能化、专业化。 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都具有隐秘性、职业化、智能化、专业化等特点,特别是经济犯罪,发生领域(范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没有犯罪现场,而是与市场主体所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行为相伴进行、相伴发生的。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合同文件、运作内容和程序、操作方式和手段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同一的,这使得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随附性。经济犯罪案件多是从表象合法的经济行为中分离出的,要把主体合法、形式合法、运行合法的合同、融资、集资、交易等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其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刑事侦查技能,还需要大量专业领域的知识,如金融、银行、证券、债券领域,这些专业知识不是外行随便学一学就能掌握窍门的,而行为人利用这些专业方面的漏洞和专业技巧,运用到犯罪中去,不是内行的专业人员难以分辨,难以发现,更不用说行为人再施以种种手段加以掩盖了。因此,发生在金融领域、市场环境中的经济犯罪具有不容易被发现的特点,即存在所谓的犯罪“黑数”。这一切,是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查阶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甄别刑民交叉是经济犯罪初查中的突出问题。 刑民交叉是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老大难问题,由来已久,至今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解释,公安部近年虽然公布了相应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但在“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方面,仍然留下了可以任意解释的缺口,事实上无法有效地解决刑民交叉问题,但公安部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 刑民交叉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问题,有一说法是,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犹如一条线的上下,线之上是经济犯罪,线之下是经济纠纷,这个说法并不过分。但是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这条线,又是由谁来划定这条线,被划定为犯罪的人有无抗辩的机会,这些问题都是经济犯罪中的“雷区”。我国的经济犯罪已经走过30年的历史了,事实上就是走在这样的一条遍布悬而未决问题的道路上。这些问题过去存在,现在存在,未来还将长期存在,因为,经济犯罪的随附性特点决定了刑民交叉必将是经济犯罪一个永远解脱不掉的伴生物。 3、社会干扰因素突出,反侦查能力比较突出。 职务犯罪的主体自不必论,主体是官员,各级官员。而经济犯罪素有“白领犯罪”“职业犯罪”之称,是指这些人多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识,他们比一般刑事犯罪行为人更懂得如何做不会犯法,知道怎样做才能避开犯罪。这两类人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具有相当的社会活动能量,人脉关系较广,有的行为人权大位高,社会影响大、社会能量大,远非一般犯罪人所能比拟,因此,侦查机关对这些人确实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因素,做到不动则已,动则必擒。同时,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犯罪之前除做好做足准备功课外,犯罪之后的反侦查能力也比较强,利用各种关系干扰办案的因素比较突出,因此,侦查机关出手谨慎,尽量利用不露痕迹的“初查”手段就成为必然。 4、犯罪构成要件上有的有特别要求。 由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在发生范围,犯罪方式上的随附性,犯罪的过程就是生产、贸易、合同履行的过程,或者包含在其中或者作为掩护,犹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如何分辨正当的职务行为与利用职务行为,如何分辨后果的产生是犯罪所致还是客观因素所致,这不仅要考虑不同的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还要考察行为当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意志和想法,因此我国刑法对部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的就专门提出了特别的要件要求,如金融诈骗犯罪中的贷款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发生在企业贷款、企业融资的过程中,但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成立这两个罪名,而只能不构罪或只能成立其他较轻的罪名,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成了这两个罪名特有的构成要件,直接规定在刑法法条中,这在我国刑法金融诈骗8个罪名中是非常特别的。 另如职务犯罪,一定会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而渎职犯罪,则会要求是发生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等等。 5、刑事法与行政法的交叉因素。 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只有约30年历史,经济犯罪至今仍然不是刑法上的法定概念。在广泛的社会经济、民生范畴内,为保障社会经济、保障民生,国家制定了更为大量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它们涉及到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范围上无所不包,行业上无所不含。这些经济法规、行政法规对大量的经济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般也都规定了如构成犯罪则刑事追责的过渡条款。经济犯罪就是从这些经济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中分离出来的性质上严重、后果上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经济违法、行政违法与经济犯罪之间,有着先天的过渡地带,这一过渡地带表现在程序上就是由经济违法、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的过渡,其中更大量的经济违法行政违法行为都是用经济违法、行政违法来规范和处理的,经济犯罪只能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在刑事与行政违法、刑事与经济违法之间,究竟属于哪个范围,这也是侦查机关在初查中首先要确定的。 6、主观上的认定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焦点问题,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本问题,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这两个主观问题,其认定的方式和标准目前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几个单个罪名的司法解释中。经济犯罪中一般鲜见行为人主动供述自己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或就是为了占有,因而,为了完成对犯罪的认定,为了“成案”,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推定就成为必然。主观推定问题可能是经济犯罪中除刑民交叉问题外最为重要的又一个问题,而本质上这两个问题也是相互交叉的,解决了主观上的认定,一般意义上也就解决了刑民交叉的分离了。 由此,在“证据裁判”刑事审判要求下,无嫌疑人口供的主观认定就成为相当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初查中的首要环节,在缺乏客观证据或推定不周全的情况下,初查中的侦查机关会把相当精力投放到主观是否成立问题上。而行为人在初查中的对抗,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地也要放在这同一个问题上,如证明自己资金的去向,没有占有的行为,投资比例、项目的真实性、资可低债、环境因素、市场因素,客观不能履行,对方过错,等等。 (经济犯罪、初查、立案、经济犯罪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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