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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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立案审查、侦查、案件定性、证据、犯罪证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是一个对案件事实的“再认识”和“甄别”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认识主体是侦查机关,认识角度是侦查机关确定的,引领侦查工作的不只是犯罪发生的客观面貌,还包括办案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即侦办案件的目标指向性。 1、经济犯罪中仅有案件事实并不代表有犯罪事实,只有案件事实的存在,也不能等同于具有主观上的动机目的,这与普通刑案存在区别。 案发前的案件事实有以下几种可能:经济纠纷、行政违法、经济犯罪,但究竟属于哪一种,需要办案机关的甄别和查证,其中案件基本事实和行为手段是决定性因素。难点在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与刑民交叉案件。 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已经掌握到一定的事实、证据和线索,但举报的是否属于经济犯罪,仅靠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初查和立案审查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认为有犯罪事实”。普通刑案中的行为及后果事实本身一般能够揭示其“犯罪性”,是否属于犯罪较易区别。而经济犯罪是从案发前市场经济行为中分离出来的,从经济纠纷转化为经济犯罪是个复杂的过程,除有结果事实外,还须有主观构成要件事实等。经济犯罪随附于案发前市场经济行为,表现为同一过程、同一主体、同一内容,唯因结果事实不符合相对方的心理预期而致纷争,再演化到刑事举报,但导致财产后果事实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对同一经济行为,不同利益主体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即使在法院判决中,类似的经济案件得出刑民不同裁判的案例也大量存在。经济犯罪的甄别过程与案件定性是相互影响的,主观和人为因素在甄别过程中无法不让还原事实面目的过程打上人为的痕迹。相较之下,普通刑案则基本上是按事实本来面目、犯罪的实施过程去认识、去查明,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以“查证”为主。 侦查伊始,普通刑案的事实和证据是侦查的归宿,获得了证据查明了事实,侦查便可终结。而经济犯罪中,证据多表现为经营文件、决议、合同、财务信息、资金流向等,它们是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共同载体,并且是公开的,在案发之前即已存在,并不存在“发现”问题,仅存在如何认识、如何“甄别”的问题。侦查主要是为了查证犯罪,是为了证明其是犯罪而非经济纠纷,查证重点在于查明“为什么做、如何做”,在立案定性的引导下,行为过程和证据材料就会被赋上不同色彩,由原先民事性质的证据资料转化为刑事证据资料。 2.犯罪线索在经济犯罪侦查中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普通刑案中,一条线索就有可能解决根本问题,但在经济犯罪中一条线索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普通刑案的证据解决的是犯罪事实与犯罪人之间的联系,而经济犯罪中事实与行为人之间的联系却是早已公开的,是无需侦查就能建立的联系。 在普通刑案中,查获犯罪线索意义非凡,查获重要的犯罪线索意味着案件的告破。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线索主要是针对“事”,而非针对“人”,可能仅会起到明确某一情节事实,或为侦查指向另一事实的指向作用,仅查明“人”与“事”是不够的,还必须查明“为什么做、如何做”这一核心问题,这通常与有无犯罪线索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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